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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6/2019-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应急〔2019〕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34-2019-0001

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8 08: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市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局办公室定期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听取意见(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公开、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法定程序。

第二章 听取意见制度

第六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各方面的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也可采用公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听取意见要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十条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各个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要认真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不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和原因。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以及涉及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在提交决策前,必须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进行评估,判定风险等级,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决策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对决策是否可能出现不稳定问题开展全面审查评价,作出评估预测,并针对评估预测提出主动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决策,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风险评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稳定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或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相应措施。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是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和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的备选方案或者拟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方案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五)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如有必要,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决策方案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按照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扩大会议)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决定。

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报告局长,事后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扩大会议)通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阐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七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局领导在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及时在我局政务网站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六章 决策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对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价的,制定后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做出综合评定。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形成良好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纠偏工作机制,确保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由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具体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实施满一年后组织一次决策后评价,之后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具体情况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执行处室(单位)根据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评价人员或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决策后评价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吻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决策后评价的主要方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三十七条 决策后评价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载明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作出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说明的决策的进一步实施或调整、废止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扩大会议)对决策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局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行政决策或者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温安监管〔2010〕21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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