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19-0005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应急〔2019〕2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34-2019-0002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省级产业集聚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的要求,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的原则,制定了《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10大制度措施,坚持创新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相统一,研究解决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
二、积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转变执法理念,善于学习借鉴,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开拓创新。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温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规则(试行)》(温法建领办〔2013〕17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4〕4号)的有关规定,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
三、不予处罚行为的适用程序。执法机构在日常应急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列入《目录清单》情形,并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经执法机构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告诫书后,该案件终止。执法机构在案件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告诫书报送法制机构备案。当事人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适用《目录清单》。
四、《目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2、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告诫书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