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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6/2019-0006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应急〔2019〕6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70-2019-0001

关于印发《温州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15: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减少事故隐患和处置成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温州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温州市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先行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减少事故隐患和处置成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案的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是指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过程中,依法采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四条 温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档案清单,并将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固定证据措施后,可以进行先行处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应急管理部门暂扣款账户。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本区域内没有合适保管场所或者不宜、不易保管的,搬运、储存安全风险较大的;

(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的;

(四)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产品的;

(五)已经失去使用回收利用价值的;

(六)临近保质期等面临毁损或价值重大减损风险的。

第六条 对涉刑事案件危险物品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一)扣押涉案危险物品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拟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认真清点核实和确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邀请第三人进行见证,举报人等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二)抽样取证时,方法、步骤、数量等须符合有关要求,抽取的样品一式两份,并使用专用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抽样人确认签字,并邀请第三人进行见证。抽取的样品一份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一份备份。

(三)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自收到鉴定意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经办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及时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先行处置。

(一)依法先行拍卖处理危险物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拍卖。拍卖时应当确定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确定价格的7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不得低于确定价格的50%,并将拍卖收入及时缴入应急管理部门暂扣款账户。

(二)对情况紧急的,可依法先行变卖危险物品,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2—3家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竞价收购,没有单位收购的,交由拍卖公司拍卖。首次变卖扣押、没收危险化学品的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或评定价格的70%,并将变卖收入及时缴入应急管理部门暂扣款账户。评估或评定价格由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案值小于5万元)或者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的,可以由2家及以上具有危险物品经营资质单位提供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作价。

(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具有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处理。无害化处置危险化学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固定证据,并制作移交清单交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确定好销毁时间、地点后,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将待销毁物品运至安全地带予以销毁。销毁时,由公安机关制作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当包括: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执行人等内容。应急管理部门应对销毁记录进行确认签字,对销毁的现场时行拍照或摄像以存档备查。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认定意见、监测报告、检验报告、抽样备份件等及先行处置的相关证据等材料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九条 现场勘验、检查、抽样时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检查、勘验、抽样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再进行勘验、检查、抽样。查封、扣押或先行处置危险物品时,当事人拒绝到现场的,执法人员要将查封、扣押及先行处置的情况及相关权利和义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查封、扣押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为15日,确实面临毁损或价值重大减损风险的,经权利人同意,并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确定公告期限。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关对抽样备份件重新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不定期地举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及侦办工作等情况,决定重大活动联合行动计划,联合开展案件信息披露,分析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情况紧急,需公安机关协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立案后需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上述案件,涉危险物品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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