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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09: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应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案情介绍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某某位于鹿城区藤桥镇某处的危险化学品非法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处加工点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弹性漆,现场查获加工用的搅拌机两台、成品弹性漆132小桶、原材料稀释剂、乙酸正丁酯、乙酸乙酯、二丙酮醇、二甲苯等若干。但该处加工场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处罚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陈某某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及生产的产品弹性漆132桶,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温馨提醒

非法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工艺技术落后、生产管理混乱,极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同时,这类企业常选择一些隐蔽性强的地点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活动,逃避监管。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甚至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危害十分巨大。

现阶段全省范围内正在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期间对非法违法“小化工”将从严处罚。

非法违法“小化工”毒瘤害人害己,排除隐患需要我们人人参与。对身边发现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12350。维护安全,需要你我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