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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发布日期:2020-10-28 10: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不得储存非专用仓库内。

对于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将依法处罚。

二、 案例介绍

现查明,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在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20年4月27日将采购过来氢氧化钠30吨,硫化钠约25吨,聚丙烯酰胺约2吨,硫酸钠(元明粉)约25吨,聚合氯化铝约25吨等疑似危险化学品,由于温州市金海化学品交易市场专用仓储仓库储存不下上述量,将上述氢氧化钠12吨,硫化钠约15吨,聚丙烯酰胺约2吨,硫酸钠(元明粉)约25吨,聚合氯化铝约25吨等物品临时储存在瑞安市云周街道**物流园(货运站)内的一排集装箱,2020年4月28日被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抽样取证。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危险性试验鉴定和资料查询及分析,得出:上述物品中的氢氧化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其序号为1669;硫化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其序号为1288。上述两种物品达到《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三、 处罚结果

对温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 处六万九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由于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安全对其储存的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一旦储存条件不符合规定,极易引发事故,故对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里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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