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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

发布日期:2020-10-09 15: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台账,未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且从未对相关内容进行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演练、教育和培训。

三、处罚结果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示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有利于提高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