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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发布日期:2020-11-11 14: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     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     案例介绍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民房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民房内储存氧气3瓶,高纯氧1瓶,二氧化碳18瓶。经核实,该批物品属于苍南某氧气有限公司所有。根据现场证据显示,该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属于无储存场所经营,且许可范围不包括危化品二氧化碳。该企业的行为构成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

 

三、     处罚结果

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苍南某氧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18瓶二氧化碳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和储存危化品均属于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范围。温州市应急局现面向社会有奖征集“小化工”非法违法问题线索,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问题线索举报电话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