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案例介绍
2020年4月3日,洞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同时在检查该公司隐患排查台账时,发现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三、处罚结果
洞头区应急管理局按依法对当事人温州市某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四、温馨提示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也是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隐患排查的责任人,整改过程,整改方案措施,隐患的复查等一系列环节和要求都需要制度来加以要求和规范。企业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不断发现隐患、深挖隐患、消灭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长周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