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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发布日期:2020-12-16 09: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进行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2020年5月20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嘉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矿区现场在进行电焊作业的两名员工(罗某、张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两名员工系陈某某经营的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某某沙石场的员工。该陈某某(系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某某沙石场的业主)的行为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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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张某某在进行电焊作业。

三、处罚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某某(系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某某沙石场的业主)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醒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制定了特种作业目录,在目录中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