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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发布日期:2020-12-22 15: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机关吊销器相关许可证,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介绍

近期,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湾区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办公室东侧通道地下油罐违法储存汽油。根据《危化目录》(2015年版)汽油在目录内为1630,危规号为:86290-81-5,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行为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处罚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龙湾区该加油站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当杜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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