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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发布日期:2020-12-30 11: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应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近期,温州市文成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文成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矿山现场检查时,发现J1、J2界桩至矿区运输道路+778米处,有开采痕迹,现场有零碎矿石,且矿山厂区门卫后有大量矿石堆放。经调查取证核实,该石材有限公司开采矿石的时间在基建期内,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文成县某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三、处罚结果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石材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温馨提醒

基本建设期是指从矿山开始建设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这段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部分企业以延长基建期的名义大肆开采,以建代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