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案例介绍
近期泰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点时发现泰顺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将200余箱烟花爆竹存放至未经审批许可的月湖中心小学旁的仓库内,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烟花爆竹进行清点并将其转移至专用仓库内封存,并立案调查。
三、处理结果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泰顺县该烟花爆竹经营部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200元整的罚款。
四、温馨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