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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

发布日期:2021-01-19 09: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款“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案例介绍:近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峃口镇马宗村水果园山头某民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屋内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经调查为文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该民房内。执法人员当场开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文成县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烟花爆竹运回经营许可载明的仓库内,消除安全隐患。

三、处罚结果: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22000元罚款。

四、温情提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应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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