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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发布日期:2021-01-27 10: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案例介绍

2020年8月18日,鳌江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所属的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调查发现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陈某某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记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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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结果

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四、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培训教育,可使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也是企业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必须依法对每个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