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发布日期:2021-01-07 14: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2020年6月,洞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浙江某某交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魏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处罚结果

洞头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魏某某处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四、温馨提示

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工作危险性大。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