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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发布日期:2021-02-03 15: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场所发包给其它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 案例介绍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处罚结果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 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并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发承包(租)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