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发布日期:2021-03-11 09: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案例介绍

2020年7月23日上午,根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交叉执法监察活动的通知》要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调味酿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锅炉房所使用的立式燃生物质蒸汽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最近检测时间2019年4月7日,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1.15:“安全阀校验(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的规定,已超规定检测3个多月时间。

三、处罚结果

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温州市某调味酿造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温馨提示

设备在长时间的运转过程中,容易出现部件磨损、间隙增大、性能超出临界值等问题,安全设备是保障其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对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锅炉等压力容器,一旦爆炸,会到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