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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发布日期:2021-04-16 09: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介绍:

2021年1月14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鹿城区仰义街道某处的民房仓库进行检查,该民房为2层建筑,2楼设置办公室,1楼为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在1楼仓库内存放有N,N-二甲基甲酰胺(别名DMF)8桶,每桶180kg,上述危险化学品系XX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单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在此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合法手续。责任人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对当事人XX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当事人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居民区车库内,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大,危害严重。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广大市民朋友发现身边存在疑似非法生产经营或储存化工品的企业、场所的请立即拨打有奖举报电话12350提供举报线索,核实无误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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