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2-0008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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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应急〔2022〕62号 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全市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防范事故能力,市应急管理局于近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重点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11月22日,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共78家,主要集中在水产品、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仓储、制冰等行业,其中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9家,涉及快速冻结装置企业9家。从地域分布来看,分布在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乐清、瑞安、永嘉、平阳、苍南、龙港、温州海经区等11个县(市、区)、海经区,其中:瑞安市、苍南县、龙港市、洞头区、瓯海区等5个县(市、区)企业数分别为24家、18家、11家、8家、7家共计68家,占全市总数的87.18%。 此次共抽查了15家企业,其中有快速冻结装置企业4家,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3家。抽查的重点为《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75号,以下简称《指南》)《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以下简称《规范》)在涉氨制冷领域贯彻落实情况;《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涉氨制冷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涉氨制冷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定期安全评价开展情况。抽查组采取专家现场检查、台帐检查、专题反馈等方式,向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发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改函12份,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相关规定,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7家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余8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二、抽查发现主要问题 (一)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关注问题有所反弹。《关于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温应急〔2021〕48 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以后,各地持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关注问题整治工作,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关注的涉氨制冷企业被依法取缔关闭,全市涉氨制冷领域总体安全条件得到有效提升。但部分地方、部分涉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关注问题有所反弹。一是部分地区、部分企业仍擅自增加快速冻结装置,且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例如:在浙江码头哥食品有限公司抽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新安装的快速冻结装置(单冻机)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设置在加工分拣车间内),作业人数大于9人。二是部分企业单冻机等快速冻结装置分隔不到位。例如:瑞安市海利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单冻机机房进出料口与其它场所直通;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单冻机单独作业间吊顶与其他车间吊顶区域相通;温州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单冻机有两个门没有按要求设置喷淋,单冻机水喷淋采用PVC管且未与有毒气体报警器进行联锁控制。三是涉氨制冷企业有限空间管理不到位。此次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的百威(温州)啤酒有限公司、温州禾源冷链有限公司、平阳县安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港市渔发制冰有限公司、苍南县巴曹厦兴制冰厂、浙江瓯博斯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有限空间未经辨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充分反映出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管理上还存在盲区。四是氨机冷机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配电等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温州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氨制冷机房与厂区外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室贴邻建造,防火隔离措施不到位;苍南县巴曹厦兴制冰厂氨制冷机房与北侧围墙外隔壁厂房宿舍防火间距不足。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定期安全评价尚未落到实处。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定期安全评价(新增企业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部分安全评价报告仅对氨制冷机房进行安全评价,有些甚至未对单冻机等快速冻结装置进行安全评价;部分安评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后未出具现场整改确认报告;部分企业以危化品使用评估报告替代安全评价。例如:浙江欧博斯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属新增涉氨制冷企业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浙江码头哥食品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未经整改确认合格,其单冻机(快速冻结装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温州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麦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龙港市渔发制冰有限公司、苍南县巴曹厦兴制冰厂(沈阳长丰建设评价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以安全评估报告代替安全评价报告。 (三)涉氨制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尚未到位。全市涉氨制冷企业以民营中小企业居多,企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十分薄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氨制冷机房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未把氨制冷机房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管控,人员随意进出,有些企业甚至对氨制冷机房防火间距控制范围内的周边移动居住房等都未予以关注。例如:温州禾源冷链有限公司、瑞安市海利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在氨制冷机房旁设有移动居住房,温州禾源冷链有限公司、瑞安市泰鸿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安全管理松散混乱,氨制冷机房门口有多个烟蒂。二是部分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部分企业氨机房与《指南》《规范》要求还有差距,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例如:苍南县苍达冷藏有限公司现场有外协单位开展氨机房改造作业,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等;浙江码头哥食品有限公司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动火作业票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管理。三是部分安全设备设施及附件定期检查不到位。从抽查的情况来看,企业普遍存在安全阀未定期检查,安全阀前截至阀未铅封,且未悬挂常开牌,部分前置阀门甚至处于关闭状态,很多企业对此不以为然,熟视无睹,司空见惯。一旦失控,安全阀将起不到泄压作用,后果不堪设想。例如:藤桥食品有限公司、温州禾源冷链有限公司、瑞安市海利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瑞安市泰鸿食品有限公司、温州麦丰食品有限公司、平阳县安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苍南县严寒制冷厂、温州金海岸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瓯博斯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四是部分贮氨器上方喷淋水不能覆盖容器表面,一些企业未采用开式喷头。浙江码头哥食品有限公司、温州麦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瓯博斯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龙港市渔发制冰有限公司、苍南县巴曹厦兴制冰厂贮氨器上方安装的开式喷头高度不足2米,部分喷头无法正常使用。 (四)涉氨制冷企业应急救援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从现场抽查的情况来看,许多涉氨制冷企业没有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缺乏对液氨危险特性的认识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一些企业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数量不够,大部分企业仍未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和快速堵漏工具,部分操作工不会熟练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应急状态下很难发挥作用;部分企业虽然配备了一些器材,但未定期检查,保管不善,一些器材已无法正常使用。例如:百威(温州)啤酒有限公司未配备堵漏工具,应急器材检查表内容不齐全;浙江码头哥食品有限公司氨机房的防毒面具已过期失效,苍南县严寒制冷厂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不适用氨气,作业人员不能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温州海美鲜集团有限公司涉氨制冷、有限空间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护目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仅配备一套,且应急器材不会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建立健全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与监管的长效机制,现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站位,开展查漏补缺。我市涉氨制冷企业以民营中小企业居多,特别是部分企业成立时间较早,受当时标准、技术、环境等客观方面制约,未经正规设计,安全投入不足,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市涉氨制冷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涉氨制冷企业整治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端正认识、举一反三、找准症结,集中力量解决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着力构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对本次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抽查发现事故隐患清单(附件1)依法进行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落实闭环管理,采取相应的停产整改和限期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到期后要按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该停产的予以停产、该关闭的坚决按程序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将本通报传达至本辖区每一家涉氨制冷企业,认真全面查摆问题,部署企业自查自纠,进一步深化推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冷库设计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指南》《规范》落到实处。要对辖区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特别是要对工业安全在线一企一档中涉氨制冷企业进行区分和甄别(要注意区分氨分解、冷媒调整企业),并在工业安全在线平台上予以调整,请将《温州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二)立足长远,严抓源头管理。《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已于2021年6月28日公布,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冷库设计标准》第3.0.9条对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提出很高的要求。国家标准、规范对涉氨制冷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与全市多数涉氨制冷企业先天不足、历史欠帐、安全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对此,各地务必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要立足长远,及早谋划,提前介入,从源头上进行管理。一是要坚持严控增量原则。要依法督促涉氨制冷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特别是涉及单冻机等快速冻结装置的,按照《冷库设计标准》《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指南》《规范》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委托相应的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单位设计,进一步从源头上把住安全关,严防涉氨制冷厂房、场所和仓储设施项目设置在违章建筑,杜绝新生隐患带病落地。二是要坚持存量消化原则。一方面要严控居民区周围安全间距不足涉氨制冷企业改扩建项目,限制此类企业规模扩大;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定期安全评价等手段,倒逼企业通过整改改善安全条件,积极引导冷媒改造或搬迁、转型升级等方式退出涉氨制冷领域。三是要坚持安全退出原则。对不再从事涉氨制冷作业的,要依法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委托具备资质单位制定设备、设施、管道拆除方案,落实动火作业、有限空间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拆除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涉氨制冷企业退出过程安全。 (三)聚焦重点,全面强化执法。各地一要持续聚焦两类重大事故隐患。对存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等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一经发现要果断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责令相关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由此引发事故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条款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市局重申,在今后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仍然存在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将加大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有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二要持续聚焦居民区周围涉氨制冷企业。全市特别是苍南、龙港等地尚有为数不小的涉氨制冷企业在居民区周围,一旦发生液氨泄漏,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而且社会影响面十分巨大,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地在对居民区周围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底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并落实相应提升、转产、搬迁、关闭等计划。三要持续聚焦涉氨制冷企业检维修作业。涉氨制冷企业检维修作业中普遍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危险程度极高,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特殊作业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票后,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要对违规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零容忍,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机制,推动制度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液氨的危险特性,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监管机制,推动涉氨制冷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一要继续落实定期安全评价制度。依法督促涉氨制冷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要求开展三年一次的定期安全评价。对以安全评估报告替代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有整改项却未出具整改确认意见书的,视为没有开展定期安全评价。对安评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告、通报、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手段,并对其出具的全市所有涉氨制冷企业报告列入重点管控名单。对安评报告、设计图纸与周边环境三者一致性进行核查,凡周边环境发生重要变更、安全条件恶化的、已过三年有效期的,要依法督促企业重新或补充开展安全评价。二要继续落实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要针对此次通报发现的安全阀前截至阀关闭、氨浓度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贮氨器喷淋以及循环桶未设液位监测设施、氨泵未见与液位高度联锁装置和设备设施年老失修陈旧等问题,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定期安全检测和更新制度,确保涉氨制冷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管理和直接责任人,有效确保杜绝此次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三要继续落实定期培训制度。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对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制冷工等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加强相关人员对液氨的基本知识、涉氨制冷企业典型及共性问题、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控要点等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基本技能,要依法督促氨制冷操作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四要继续落实定期演练制度。要按照《指南》《规范》配备规定相应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并装配在相应的物资储存柜中并列出清单定期检查;要加强对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快速堵漏等主要应急装备使用方法培训力度,确保相关应急人员熟练使用;要定期组织涉氨制冷企业氨泄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提高实战应急处置能力。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附件1 全市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监督抽查发现事故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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