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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2-02-22 15: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通报第四批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

1.永嘉县杨某某、黄某、吴某某、许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2021年12月23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永嘉县黄某、吴某某、许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随即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发函该证发证机关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请求协助调查上述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信息真实性。经核实黄某、吴某某、许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假证。

经核查,上述3人持有的假证均从杨某某处购得。黄某、吴某某、许某某和杨某某购买、伪造假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之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2年1月5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永嘉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6日、1月7日、1月11日分别对许某某、吴某某、黄某、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2.乐清市谭某某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案。2021年12月25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与乐清市综合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查获一车牌为浙C59QY0的厢式货车。经清点,车厢内放有规格为15KG钢瓶202只、5KG钢瓶12只以及50KG钢瓶5只。经抽样送检结果显示,该车辆所运输的钢瓶皆满装液化石油气,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该车辆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质,未采取危化品运输安全保障措施,驾驶员无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之规定,乐清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30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

3.苍南县杨某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12月21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苍南县涌金花苑某户进行检查,发现该户在住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混丙醇、甲醇等,总计10桶)。经抽样送检鉴定,确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未经依法批准,无正规设计、评价,该储存场所电气设备非防爆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危化品储存地点位于居民住宅区,周边均为民房,严重威胁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杨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1月17日苍南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二、行政处罚类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星凯电器配件加工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2021年9月26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星凯电器配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共有从业人员10名,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加工厂限期整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星凯电器配件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2021年11月11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对该加工厂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温州市瓯海雷雨鞋材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2021年12月24日,瓯海区泽雅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对辖区企业温州市瓯海雷雨鞋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的喷漆流水线、临时危化品仓库门口及半成品鞋底仓库分别堆放有丙烯酸喷涂油漆共271桶;丙烯酸喷涂油漆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但上述场所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藏室;且均未设置防爆、防火等相关安全措施。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将该批危险化学品搬离至符合防火、防爆设置要求场所,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2022年1月14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5起典型案例(3起行刑衔接案例、2起行政处罚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