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3-0005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应急〔2023〕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70-2023-0003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海经区发改应急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规定(试行)》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3 年 8 月 3 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裁量后,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一)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当事人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三)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签署《承诺书》。
第七条 办案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项目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纳入案件管理,录入行政处罚系统,并形成案卷归档。
第十条 上级部门已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项目的,应优先适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温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项目清单(3.0 版)
附件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