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4-0006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
|
||||||||||||||||||||||||||||||||||||||||||||||||||||||||||||||||||||||||||||||||||||||||||||||||||||||||||||||||||||||||||||||||||||||||||||||||||||||||||||||||||||||||||||||||||||||||||||||||||||||||||||||||||||||||||||||||||||||||||||||||||||||||||||||||||||||||||||||||||||||||||||||||||||||||||||||||||||||||||||||||||||||||||||||||||||||||||||||||||||||||||||||||||||||||||||||||||||||||||||||||||||||||||||||||||||||||||||||||||||||||||||||||||||||||||||||||||||||||||||||||||
温应急〔2024〕15号 市局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科学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效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关于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28 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系统工作部署,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重点,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用,夯实本质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真正解决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执法工作的融合。 (二)工作目标。按计划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展现应急管理风采,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寓服务于监管中,进一步促进政企亲清关系,激发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按照“能随机尽随机”“应覆盖全覆盖”“能联合尽联合”的原则,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机制开展检查。监督检查任务要确保在2024年11月15日前100%完成,实现检查事前告知率100%、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100%,其中适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检查的,还要达到抽查事项覆盖率100%、应用信用规则率100%、掌上执法率100%、抽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和跨部门监管率不低于40%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继续深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紧紧抓住企业安全生产“少数关键”,提高领导层和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实现主动安全。持续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全覆盖,避免失管漏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执法水平和能力,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高检查问题的发现,落实检查结果后续处置措施。增强执法协同能力,提高联合检查效果。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截止2023年12月底,市局机关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在册执法人员25人,按不低于70%计算,纳入计算的执法人员数量为18人;市应急管理执法队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在册执法人员26人,按不低于90%计算,纳入计算的人员数量为24人,合计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算的执法人员数42人。2024年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全年总天数366天-法定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251天)。因此,2024年总法定工作日为10542天(42人×251天=10542天)。 承担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职责的市局机关在册执法人员1人,市应急管理执法队2人。市应急指挥服务保障中心在册执法人员9人。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年其他执法工作日和人均平均数,确定2024年我局其他执法工作日为7040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参加党群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事假。结合前三年非执法工作日和人均平均数,确定2024年我局非执法工作日为3103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它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经测算,2024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日为399天(总法定工作日10542天-其他执法工作日7040天-非执法工作日3103天=399天)。 三、监督检查单位 综合考虑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检查单位的分布、规模,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日等因素,按每次两名执法人员、每家次检查平均耗时1.5天(含路途时间)测算,2024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单位133家,按照《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监督检查任务表》(以下简称《检查任务表》,附件1)组织实施,《检查任务表》包括安全生产重点检查企业和一般检查企业,以及防灾减灾救灾的监督检查。计划在其他执法工作日中随机抽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共10家。2024年度监督检查防灾减灾救灾单位数,依据与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数的比例,经计算为46家(处)。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 7、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8、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2024年,列入重点检查的企业92家(见附件2),占比69.2%。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8家,危险化学品其他从业单位15家,尾矿库1家,烟花爆竹批发单位8家,其他风险等级较高的工矿商贸企业47家,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3家。重点检查单位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检查。 (三)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一般检查单位数量。根据规定,全年安排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41家,一般检查单位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任务并结合工作重点随机产生确定。 四、有关要求 各职能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查,科学安排处室(单位)工作,合理配置检查人员,高质量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在组织检查时要切实加强协同合作,充分利用部门和处室间的执法力量,最大程度发挥检查效能,巩固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监管模式,促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加强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提升业务监管能力,提高问题隐患检出率,切实消除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完成监督检查闭环,按规定公示检查结果,违法行为需处罚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属于其他部门(单位)监管的应及时移送,严禁以改代罚、以罚代刑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研判监督检查情况,消除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无法解决的请及时向市局法规处反馈。书面监督检查总结请于2025年1月20日前报送给政策法规处,联系人黄澄洋,联系电话88968880。 附件:1、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监督检查任务表 2、温州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