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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发布日期:2013-05-20 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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