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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健康保护权利

发布日期:2014-05-20 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1)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在上岗前(包括更换工作)或在岗期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获得真实健康检查结果。

3)知情权,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场所及劳动过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欺骗。

4)请求权,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进行打击报复。

6)拒绝作业权,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民主监督管理权,用人单位应支持劳动者参与职业卫生管理。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均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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