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安监管〔2016〕16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和请休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严格日常管理,规范办公秩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机关正常运行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请销假和年休假制度作如下修订:
一、考勤制度
1.考勤对象为局机关、监察支队(应急救援中心)、宣教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事先请假。
2.上下班时间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考勤采取指纹录入,每天签到分上午上班、下午下班2次。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无法按时签到的,登陆OA系统进行因公外出登记。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副职因公出差在温州市域内的,须出差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和主持工作副职因公出差离开温州市域范围的,须出差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指下午下班后有明确的因公加班任务与事由,且加班超过当晚10点的)或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安排加班、值班(指必须在局内值守,影响节假日个人休息)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予补休或轮休(原则上在1个月内补休)。凡加班(应急值守除外)均需通过OA系统(事务管理→请休假管理→请假类型)填写加班审批单(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填),由所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主要负责人加班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局人事专管员。加班天数可与病假、事假相抵,不发给加班费。
二、请销假制度
1.请假报批要求。工作人员申请各种假期的,应通过OA系统(事务管理→请休假管理)填写请假审批单,写明原因、去向、起止日期等内容,按管理审批权限进行网上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网上或书面请假手续的,须提前向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口头向办公室负责人事工作的负责人请假,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填请(休)假审批单。如无请(休)假审批单和有效信息,或不按程序请(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工作人员请假,应履行报批程序。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局主要领导请假,按规定报批;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离开温州市域范围的一律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由所在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批。
3.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法定产假期满后,女职工享受30天的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还可再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公公婆死亡,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事假。工作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应先用加班、个人年休假冲抵;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加班、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病假。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休养治疗。
三、年休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年休。年休的假期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当年享受年休假待遇以后,其病假、事假假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在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合理统筹安排个人的年休假计划,做到工作和休假两不误。
4.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履行报批手续。报批程序、要求参照请销假制度。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在OA系统上填写休假审批单,按照有关休假报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离岗。
四、假期待遇
1.各类假期待遇按照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温人社发〔2014〕88号)执行。
2.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3.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超出规定天数的,按事假规定待遇执行。
五、监督管理
1.以上请假和年休假原则上实行网上报批,请(休)假者需进入OA系统请休假管理平台填报相应审批表格,按权限报批后方能生效。未归档前撤回请休假申请的,一律视为未申请。局办公室负责网上汇总管理,并于次月初对上月全体工作人员考勤、请休假等情况进行统计备案和汇总公布,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强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由局办公室、驻局监察室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查到未经批准无故擅自离岗1次,作旷工半天处理。
3.全年累计迟到和早退共计5次或旷工2天以上,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附则
1.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
附件:1.请(休)假审批单
2.因公外出(会议)登记表
3.加班审批单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 2 月 25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 2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