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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36/2016-0005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06-15 15:10:1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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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15 日 

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严格规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意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一)符合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

(二)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12 个月内发生 2 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 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0%以上的;3.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除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12 个月内被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2 次()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应同时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依此类推。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 1 年;管理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从第二纳入“黑名单”管理之日起,管理期限为 3 年;管理期限届满后 3 年内,再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之日起 3 年。

第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级安监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应通事故调查、执法检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集符合“黑名单”管理要求本信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工商注册号、注册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果概述等内体内件 1)。

(二)信息告知。 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生产经营单位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证据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 对拟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息采集部门汇总辖区范内本度的信息后,下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逐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报送样式件 1)。

(四)信息公布。 省安监局汇总“黑名单”信息后,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省信心报送度信,通“浙江政务”“信浙江”等平台相关专栏向社会公,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信息移出。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发生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管理期限届满后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进行认后将移出“黑名单”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息报送样式件 2),省安监局将移出“黑名单”信息报送省信,原公布途径的“黑名单”信息转后台管理,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布移出“黑名单”信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信息修复。 信息采集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错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 2 个工并形成更正者变更报送至省安监局(信报送样式件 2),一级安监部门报送的时超过 2 个工日,省安监局到信息后,2 个工日内报送省信,通原公布途径予修改除,同时在省安监局网站“黑名单”修复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或设区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安监部门在报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各的同时,应当通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安监部门。

第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集、发过程滥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跟踪管理,以进行常态化暗访暗查制,不定开展检查要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日监督检查抽查的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安监部门每季度至进行 1 次检查,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至进行 1 次检查年至少约谈 1 其主负责人,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

第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浙政办〔2014〕61 号)等件规定,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施,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证券融资贷款保险费率、奖补招投标等依法制、禁止提高费率。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可另行制定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职业务机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或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安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则,制定相关制度的,管理准低于本办法的应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2.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息移除(修复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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