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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案

发布日期:2020-11-26 09: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2020年4月20日,温州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温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温州市某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温情提示 

安全生产教育是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教育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广大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未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