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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查获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09-14 09: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介绍

2020年5月7日,平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一名员工蔡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后,经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蔡某某相关证书信息。

处罚结果

该公司员工蔡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温情提示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工作的潜在危险性大,易对自己和周边的人民群众造成生产和财产危害,所以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此温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制度千万条,持证上岗第一条,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严格把好准入关,认真审核,并在官网查询是否已经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切实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