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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发布日期:2020-09-29 09: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企业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2020年3月24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温州凯路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应急责改(基础)字〔2020〕5号)。2020年4月30日,执法人员按期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应急责改(基础)字〔2020〕5号)指出的4项问题(1.车间消防器材无检查记录卡;2.车间消防通道未划线;3.车间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警示标志未设置;4.未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台账(教育培训、规章制度等内容))均未整改,复查结论为不合格。温州凯路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潘伟杰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三、处罚结果

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凯路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潘伟杰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温馨提醒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应急管理部门为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根本目的是责令企业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任何企业及个人无视执法权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