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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5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2-16 14: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市安委办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查处的5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瓯海区盛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3月25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瓯海区公安分局在辖区新桥街道高翔路S1线轻轨桥下,查获一辆由面包车非法改装而成的流动加油车,在车辆上查获92号汽油共计1吨。嫌疑人私自改装面包车,在车厢内违法安装塑料油桶、加油机和加油枪。无防爆防燃措施,不具备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操作人员无相关作业资质;流动加油车途经人流、车流量密集区域,且加油点为S1线轻轨桥下。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盛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3月26日瓯海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盛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温州霸利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2日17时,瑞安市应急局根据线索对温州霸利化工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后村文华路某处地下室的仓库检查,发现储存大量鞋材用PU胶、接枝胶(亿丰树脂)、处理剂、UB601无商标罐装液体等高度易燃危险化学品共计20.4吨。该仓库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场所。该储存场所(地下室)与居民楼的楼梯井未完全封堵,其地上即为8间六层民房,部分民房为群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储存场所系民房地下室,不符合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场所。该企业负责人刘某某及行为人万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瑞安应急局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6月26日,瑞安市公安局以危险作业罪对万某、刘某某进行立案调查,7月14日依法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温州艾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22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鹿城区丰门街道化工路温州艾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危化品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南光树脂牌PU胶、霸力树脂等危险化学品总量合计11951.1kg。该仓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与南北相邻房子的防火间距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且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期间,北边相邻为两家加工厂,作业人员约6人;南边相邻居民楼(出租户约10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单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不能提供在此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合法手续,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8月3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平阳县倪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7月1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平阳县鳌江镇徐家站村浙鳌高级中学在建新校区前路边一辆普通货车、三辆电力三轮车及现场人员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车辆上存放有氧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危险化学品满装气瓶102瓶、空瓶5瓶,现场四辆车辆上有大量销售票据。当事人倪某某在该地点用上述车辆非法销售危险品。在该非法销售点的周边有大量学校师生及居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严重威胁周边学校师生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倪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现场向他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瓶装压缩气体。自2020年6月份开始,倪某某从位于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云江东路87号、88号文成县瑞康气体有限公司充装氧气、氩气、氮气及二氧化碳并用浙CC3855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运输到鳌江镇销售给鳌江镇一带的票据贸易商;后改用普通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气瓶到鳌江镇一带销售。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1日,倪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经营额高达485242元;期间2020年10月份之后,长期使用非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气瓶不符合安全标准。倪某某长期在文成县至平阳县交通主干道进行非法运输,次数多达140余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2021年7月29日平阳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立案侦查,8月13日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苍南县 肖某某等10人擅自从事矿山开采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9月16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通过线索组织联合执法,在苍南县金乡、炎亭沿海一带发现肖某某等十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作业活动,当场查获3台挖机、1辆铲车、4辆土石方运输车、1艘大型平板船以及非法开采的矿石若干。经现场勘察,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2021年6月以来,肖某某等10人未注册成立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不具备操作相关特种设备的资格,擅自在苍南沿海五个地点从事矿山开采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现苍南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肖某某等10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5起典型案例,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后我市查处的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始终坚持安全发展就是效益的理念,自觉开展企业风险普查,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改,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检查就是执法、执法就要严格、违法就要惩治”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强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密切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管执法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