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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1-12-16 14: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后,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问责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对非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为深化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案件的查办,进一步警示、教育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市安委办将其中的5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瑞安市温州英武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5月31日下午,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市汀田街道金后村一危化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储存有甲醇、二氯甲烷等物品共计113桶。经鉴定,上述物品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勘查,该场所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专用场所相关标准和要求,且四周为老年公寓(距离40米)、小学(距离15米)、居民区(距离20米)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温州英武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6月24日,瑞安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9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鹿城区杨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鹿城区大南街道丰收新村停车场,发现一辆非法改装的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一个油罐和一台小型加油机,内有92号汽油约1吨。

经核查,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车辆所有人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向他人出售汽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95.4万元。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3月26日,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对杨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3.龙港市周某某等24人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3月中旬,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龙港市双河社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扣一辆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货车,车内装满了标识不清,瓶身锈迹斑斑的瓶装液化石油气96瓶。通过进一步深挖,发现该案系非法经营液化气团伙犯罪,共抓获涉案人员24人,扣押无证运营车4辆,液化石油气1550公斤,涉案金额超500万元。该团伙每日往返福建福鼎、龙港两地,负责运输、装卸、分销无合法来源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至龙港市周边。这些“黑煤气”质量不达标,运输、储存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周某某等24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将液化石油气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非法经营和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的危险作业活动。周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追诉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5月7日,龙港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24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4.永嘉县余某某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9月28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永嘉县公安局在瓯北街道恒通路附近查获浙C06X3J号轻型普通货车、浙CG301Z号轻型普通货车,同时在路边的一铁皮棚里查获一批气瓶:包括氧气10瓶(其中5瓶空瓶),氩气13瓶(其中10瓶空瓶),二氧化碳9瓶(全部为空瓶),乙炔4瓶(全部为空瓶),丙烷2瓶(全部为空瓶,但有余气),并在两辆车内查获34本送货单。后经鉴定,上述气瓶中满瓶的氧气、氩气和有余气的丙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存放点未采取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不具备存放条件,且存放点附近有约400余工人日常作业。一旦泄漏极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危险化学品系余某某所有,该余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存储危险化学品场所也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其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10月14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0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以余某某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10月20日,永嘉县公安局对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瓯海区马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3月25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乐园路一拆迁地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将浙CF3V19面包车非法改装,擅自加装加油设备用于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存在非法销售汽油等危化品的行为。

经核查,马某某自2020年初开始在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乐园路一工地内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总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2021年3月26日,瓯海公安分局对案件立案侦查,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今年6月,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各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我市各地各部门依照《办法》要求全面落实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严格按照行刑衔接实施办法规定,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严肃刑事问责,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