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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1-12-22 15: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通报第三批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温州浙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3月26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根据前期掌握情况对温州浙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位于鹿城区杨府山路某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该场所内设置的汽油加油装置一套,包含储存罐2个、加油机2台等设备,95号汽油约20吨,同时查获各类经营销售票据。

经核查,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在私自设立的加油点向他人销售汽油等危化品,非法经营额达22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鹿城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3月26日,该单位实际负责人陈某某、参与管理的股东汤某某、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瓯海区马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1年3月25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乐园路一拆迁地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马某某将一面包车非法改装,擅自加装加油设备用于销售汽油,存在非法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经核查,马某某自2020年初至2021年3月在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乐园路一工地内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汽油等危险化学品,总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26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瓯海公安分局进一步侦查后对马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龙港市缪某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5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龙港市原民主村某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内堆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及简易生产设备,现场查获危险化学品原材料42桶、128袋和成品胶水266桶。根据抽样送检检查结果确定该成品胶水为危险化学品。现场勘察,该生产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爆电气设备等安全设施,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为人员密集居住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缪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6月11日,龙港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缪某某立案侦查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永嘉县胡某某等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燃气犯非法经营罪案。2020年5月,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摸排掌握到永嘉县胡某某等人存在无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燃气的线索。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永嘉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根据线索赴福建福鼎、宁德等地,向当地交通及公安等部门调取相关行政处罚案卷。经过蹲守、跟踪,查获胡某某等人用于接驳钢瓶的3台厢式货车,车上共装载有燃气钢瓶400余罐。     经核查,胡某某与林某某合伙购买1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并雇佣危险品货物运输驾驶员胡某,从福建福鼎等地购入燃气后,运回永嘉县南城街道、沙头镇一带从事燃气销售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金额逾100万元,非法获利24万元。     胡某某等人未取得危险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储存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胡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21年11月17日判处驾驶员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于2021年11月19日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5.瑞安市肖某某违规施工作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6月16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各部门对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在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4014号南首道路,施工挖掘导致液化石油气管道设施破坏,燃气泄漏事故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施工前未查明该区域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未会同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施工过程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现场查勘,未经许可擅自进行雨水管道基础开挖施工,导致市政燃气地下管道毁损,燃气泄漏。在燃气管道毁损后,施工单位挖机驾驶员错误操作,挖泥掩埋泄漏点,造成管道淤泥堵塞,无法及时修复泄漏点及相应管道,持续泄漏时间长达24分钟,燃气泄漏量为1152.92立方,同时造成周边2个小区共243户居民停气78小时。

经鉴定:此次事故大量泄漏燃气,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最低为800米,泄漏的燃气爆炸事故源强计算其蒸汽云爆炸能量约为6288.8kgTNT当量,爆炸伤害死亡半径约26.85米,财产损失半径达99.53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9月2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施工单位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现场施工员肖某某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肖某某一案已涉嫌刑事犯罪,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7月6日瑞安市公安局对施工员肖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7月1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5起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类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代表性,也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高压监管态势,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