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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发布日期:2021-04-06 10: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保持出口畅通。

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一车间存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情况。

三、处罚结果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示

安全出口即各种共场合的逃生出口,安全体系中的应急措施。当发生重大火灾或其它异情时,便于人员快速撤离此地的安全疏散出口。发生火灾或其它异情时,安全出口封闭和疏散通道不畅会延误疏散时间、极大影响人员正常安全疏散,易造成人员相互拥堵践踏的局面,使得伤亡数量增加。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就是保障关键时刻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