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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发布日期:2021-06-30 16: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一、法律依据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案例介绍

2021年5月15日下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龙港市原民主村某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堆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及简易生产设备,经过清点,仓库内共堆放危险化学品原材料42桶、128袋和成品胶水266桶,随即将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和成品胶水转移到安全位置,并当场对成品胶水进行抽样送检。

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该批化学品原材料和成品胶水为危险化学品。

经核查,缪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且生产场所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属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三、处罚结果

鉴于缪某某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危险作业罪,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将缪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龙港市公安局依法处理。6月11日,龙港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缪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案情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事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意味着相关从业者必须高度重视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照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消除事故风险隐患,否则即使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