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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曝光(四)

发布日期:2022-12-06 15: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以下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龙港市郑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5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辰集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存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即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经核查,温州市辰集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7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7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永嘉县金某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行政处罚案。2022年3月15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查明,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中旬复工复产,截至2022年3月15日被我局查获,浙江冠力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当事人已当场整改。

经核查,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2022年5月27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金某某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苍南县郑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技创业园某处的苍南县泽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存在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苍南县泽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苍南县泽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7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苍南县温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温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6月1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某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港市郑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5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世纪科创园某处温州郑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某某)存在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2.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即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经核查,温州郑某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7月18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