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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3-12-27 11: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案件

1.文成县张某某、段某某未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引发火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2023年3月15日8时许,322国道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建工程公路工程工人段某某在葛绳湾大桥8号桥墩采用电焊枪熔化钢筋实施拆除作业,该作业前未采取清理山林可燃物、山林浇水或隔离等防火措施,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未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9时许,电焊作业的熔珠掉落至山林引起森林火灾。

经事故调查认定,本次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5日,文成县公安局对段某某、张某某等2人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18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温州市君浩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9月24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发现,温州市君浩石化有限公司向舟山市冠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柴油,然后销售给温州中邦环卫运输有限公司赚取差价,且温州市君浩石化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和手续。

经调查,2023年以来,温州市君浩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且金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10月4日,我局将该案移送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1月3日,区公安分局对温州市君浩石化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沈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23年12月6日,瓯海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3.温州市洞头区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9月19日,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黑气”查处专项行动方案,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洞头巴渝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醇基燃料为燃料,并以此查获了向洞头区多家餐饮店出售醇基燃料的全某某。经鉴定,该醇基燃料的成分为甲醇和苯的混合物,闪点为11℃,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2018年以来,全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宁波购买醇基燃料并贩卖至洞头区多家餐饮店,违法所得超10万元。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9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全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洞头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市洞头巴渝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文成县赵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10月27日,文成县“黑气”查处专项组开展联合行动,在巡查时发现南田镇十源村道路边存在一燃气经营、储存点,内有4个瓶装15kg液化石油气和13 个液化石油气报废瓶。经评估,该场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业燃气经营活动、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且未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存在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调查,赵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10月31日,文成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龙港市陈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9月11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陈某某在龙港市芦浦石路社区前陈43号的民房内存储烟花爆竹447箱。经现场勘察,储存场所设置在民房内且与周边居民点安全距离不足,未设置防雷、防静电、防火、电气设施防爆、消防灭火等安全设施,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当场将该批烟花予以扣押并转移至有资质的仓库予以存放。

经调查,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3年9月22日,龙港市公安局受理本案,进行调查处理。

6.温州市鹿城区郑某某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3年11月09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贾进军刀模加工场正在电焊作业人员郑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证件信息。

经调查,郑某某所持有的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向他人购买的假证。郑某某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的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鹿城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3年11月22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对郑某某立案侦查。

二、行政处罚案件

7.温州市欧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2023年9月11日凌晨,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沿吉路32号的温州市欧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2023年9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对温州市欧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10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温州市欧泰表面精饰有限公司做出1.5万元的行政处罚。

8.温州宏聚洁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案。2023年8月24日,龙湾区海城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宏聚洁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宏聚洁具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9月20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其负责人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9.温州市力驰塑胶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 2023年9月18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力驰塑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出口处有货物堆放,占用疏散通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于2023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构成了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陈中权罚款0.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龙港市某包装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案。2023年6月1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宫后路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存在“疏散通道内随意堆放货物,占用了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属于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涉嫌构成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9月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1.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10月10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抛光产生的铝合金金属粉尘堆放在干抛湿除一体机的水箱上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勘察、取证,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该企业将抛光产生的铝合金金属粉尘堆放在干抛湿除一体机的水箱上方,未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存放,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1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案。2023年9月12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市平阳县亮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调阅了由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出具的《平阳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作业场所安全评价报告》文本,发现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涉嫌未到现场开展勘验。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对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青海君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承接了平阳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作业场所安全评价业务,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没有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构成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青海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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