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曝光(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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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对以下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例。2022年3月20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操作班长王某某、安全员唐某某、叉车工方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该公司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经过核查,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操作班长王某某、安全员唐某某、叉车工方某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定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乙类仓库危险化学品堆放超过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150吨上限,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5千元,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8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1.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瑞安市汇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维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案双罚”案。2022年1月2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维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温州维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堆放物料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黄某某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黄某某未履行职责致温州维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被占用,对此负有责任。 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温州维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桂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2年10月13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丽岙街道下沈北路某处大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处停放有一辆的轻型普通货车,车上有大量蓝色塑料桶,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轻型货车上共存放共计980公斤的环保油,后经检测均为危险化学品。货车驾驶员桂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向多家餐饮店销售危险化学品环保油,违法所得人民币1.856万元。 桂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参照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第二条之规定,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桂某某作出:1.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2.没收980公斤违法经营的环保油;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60元;4.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非法经营危化品案。2022年09月05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放有共计1533升的胶水速溶剂。进一步调查取证,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电商网站上注册网店,并在网店中销售多种胶水速溶剂,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086.8元。 2022年10月8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电商平台信息,取得该网店的销售数据,查实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该胶水速溶剂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危险性鉴定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非法经营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温州市源涵五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共计15303.6升的危险化学品胶水速溶剂(先行处置款人民币71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086.8元;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群鹰能源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22年1月26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群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发现一台撬装式加油储罐,储罐内储存有95号汽油781升。 经查,温州群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共销售汽油1943升,销售金额为129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六条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作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95号汽油781升及违法所得12940元,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多起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市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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