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3-0002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2023年度温州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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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应急〔2023〕1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3 年度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精神,制定《2023年度温州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2023年度温州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布局,持续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全市规范化建设避灾安置场所240个,全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率达78%以上,各县(市、区)任务数详见附件2。 二、阶段计划 2月-4月:完成全市避灾安置场所摸底工作,修订完善《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编制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实施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经费。分解落实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开展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检查、制度建设等工作。 5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功能完善、设施完备、物资补充等工作,特别是对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中已规范化避灾安场所视频监控网络联通情况进行复检,确保汛期避灾安置场所可视化畅通。 6月-9月:开展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督导工作,根据各地工作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其中,到6月底完成总体工作进度的50%,9月基本完成规范化建设并开展 预验收,完成总体进度80%。 10月:查漏补缺,进一步整改完善避灾安置场规范化建设工作。 11月:开展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验收,全面完成240个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 三、规范建设 (一)强化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检测和规划选址。各地要确保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待其整改达标后或者就近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建筑物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选址要针对有地质灾害隐患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村居,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转移、就近安置、确保安全的要求。要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可用公共资源,以新建、改造、修缮等方式设立避灾安置场所。要充分利用体育馆、影剧院、会场、福利机构、文化(活动)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安置要求的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转移安置人数等情况,按照《临时避灾安置场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适当遴选符合要求的公共建筑作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提升本地区避灾安置服务保障能力。 (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的功能设置和设施配套。避灾安置场所要储备相应数量的救灾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应急发电照明设备,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以及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仓储设施,配备相应的床铺床位,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确保安置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保暖被服,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尽量做到人性化安置。在显目位置和主要路口设置避灾安置场所标识、指示牌、平面图,标注应急撤离路线、人员疏导标志和避灾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标志,方便群众识别。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有针对性地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 (三)健全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流程和制度规范。一是健全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流程。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入住登记、生活救助、人员回迁等各项工作流程,确保灾害预警发布后,避灾安置场所能及时启用,并及时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及温州市政府民生地图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能坚守岗位,24小时值班,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能及时对被安置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其基本生活作出妥善安排。二是健全完善避灾安置场所预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本辖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及分布情况,制订完善避灾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转移安置程序、救援保障体系、场所运行方式,加强避灾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避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三是健全日常管理制度。避灾安置场所要制订完善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行为守则、消防安全规则等,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运转有序。四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避灾安置场所及其设施,不得擅自侵占、随意处置或挪作他用。对因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五是健全特殊情况应对措施。要充分考虑汛情疫情“双叠加”影响,做好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并及时在浙江省减灾救灾信息系统中更新避灾安置场所相关信息。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将其作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做到精心制订方案,有序组织实施,3月底前上报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明细表(附件3),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统筹指导密切协作。要结合往年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年任务特点,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切实加强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业务指导。对进度较慢、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及时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帮助解决工作堵点,加快工作进度。 (三)强化督导严格验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每月25日前(5月份开始)上报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度情况月报表(附件4)。市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地开展实地督查,了解建设进度,查摆存在问题,并在全市范围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建设完成后,市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成立验收组,对各县(市、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市财政视各地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需提供支出凭证)情况,市区按总投入最高不超过50%,平均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按总投入最高不超过33.3%,平均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附件:1、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2、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分解任务一览表 3、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明细表 4、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度情况月报表 附件:1 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县 镇(街道) 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负责人: 填报人: 备注:○以后文字表示村(社区)避灾安置点可具备的材料、设施;△以后文字表示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点可具备的材料、设施;基本分值必须达到100分为合格。 附件:2 2023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分解任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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