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3-00026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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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司法局: 为完善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司法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应急法规〔202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选聘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推进,争取此项指标考核不扣分。 二是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并至少确定1个重点乡镇(街道)开展专职技术检查员工作试点,请各地于2023年4月底前将开展试点的重点乡镇(街道)名单报市应急管理部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编制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统筹推进全市兼职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相关推荐表格及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合格后纳入全市兼职技术检查员队伍。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31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 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应急管理执法队伍专业力量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社会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根据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省应急管理厅 省司法厅《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省级应急管理、司法等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推进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推进市本级专职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以及全市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选聘工作,协助海经区推进专职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推进县级、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 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商本级司法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技术检查员。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提出专职、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岗位设置要求。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海经区配备专职技术检查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地区相关主要行业领域数量,即确保行业领域数量与专职技术检查员数量的比例达到1: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参照市县比例,突出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专职技术检查员的配备。 第七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由应急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重点考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笔试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的,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通过考试方式聘用,应当符合并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 (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 同等条件下,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聘用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 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经体检、考察合格,确定正式聘用人员。考试至考察结束各环节入围后主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专职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用人单位与专职技术检查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可以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兼职技术检查员人选。 第十二条 兼职技术检查员根据以下程序聘任: (一)申报。申请人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退休后不再就业的不作要求)。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一律取消聘任资格。 (二)审查。市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的兼职技术检查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遴选、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三)公示。在市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任。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试用期兼职技术检查员。 第十三条 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应当符合并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应急管理事业;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在相关专业领域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兼职技术检查员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一)未满18周岁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正在被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五)曾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因违反管理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合聘用情形的。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二)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四)检查、复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技术检查员承担的是协助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提供的专业性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为检查企业提供影响执法公正性的有偿技术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向技术检查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等指标,或者将技术检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罚没款数额、收费数额挂钩。 第十九条 在试用期,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市本级和辖区各县(市、区)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和考核工作,专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兼职技术检查员入职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通用行政执法知识(培训题库由省应急管理厅提供)。技术检查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工作证件。 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技术检查员协助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应当符合并不限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三)熟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热心支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招聘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可以按相关程序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社会监督员不能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本级人大、政协以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重大执法事项,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本地区行政执法等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需要申领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的人员信息,统一报省厅领取工作证,并负责工作证的管理工作。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应当标注姓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有效期、证件编号、持证须知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 技术检查员工作证的管理参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日常考核管理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的,自动解聘。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工作服装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机关介入调查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规定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省应急管理厅与省财政厅的商议意见,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在本级财政中予以保障。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技术检查员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专职技术检查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职技术检查员可以根据兼职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助。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专职技术检查员(不含退休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享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的有关规定,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统一配发工作服装。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办案区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办案区规范化建设时,要统筹安排专职技术检查员办公地点。 第三十七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首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温州市应急管理兼职技术检查员推荐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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