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3-0003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规范我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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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应急〔2023〕37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海经区发改应急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我市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有关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权限。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上级行政机关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不能直接适用的,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鼓励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适用行政合规条件。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确定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或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按一般情形进行处罚的,应依法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规定,在处罚适用一般情形时建议以处罚幅度的中档进行裁量。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应根据处罚档次的条件情形、处罚对象的配合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再将一般情形违法行为二次细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等情节。确定为情节较轻的,应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幅度的下限。确定为情节较重的,应当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幅度内选择中档以上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幅度的上限。 四、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适用事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未规定处罚档次和裁量幅度情形的,在省厅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期间,可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相邻处罚较轻的档次进行裁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应进行充分说理,以提高行政处罚的信服力,提升执法单位的公信力。 五、有关要求。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的规范性,实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统一性,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避免出现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深刻认识行政裁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政执法中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法制机构和人员要加强指导和审查,对行政处罚中未适用裁量标准,乱适用裁量标准,或未对适用裁量标准进行充分说理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核。 2023年5月22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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