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案件
1.瑞安市邓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5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吴宅路一出租房依法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出租房一楼储存稀释剂32桶(25公斤装)、乙酯15桶(25公斤装)、 PVC油墨21 桶(18公斤装)、环己酮1桶(25公斤装)等疑似危险化学品,合计重量1578公斤,上述物品属邓某某所有。经检测以上物品均为危险化学品,经危化类安全专家组现场勘验后分析,认为该储存行为具有发生严重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调查,邓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当事人邓某某将危险品储存在民房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瑞安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邓某某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苍南县吴某某等5人未经许可从事汽油经营、灌装、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3月2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宜山镇球新路社会停车场附近有疑似非法经营汽油行为。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宜山镇球新路社会停车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温州和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此经营92号和95号汽油,现场查获撬装站点一个,罐内还存有2282升92号汽油,3665升95号汽油。该公司未经审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周边存在居民区,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对站内汽油依法转运至具备相应资质存放点存放,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和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吴某某等5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且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2023年5月17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5月18日,苍南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2023年7月8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法对温州和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文成县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6月,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一男子在珊溪镇非法销售柴油,遂联合属地派出所对位于珊溪镇滨江路590号附近的一货车进行实地查处,发现车主系陈某某且车内储存有大量桶装液体燃料。经鉴定,上述燃料系柴油,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2022年10月13日的十部委公告认定属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2023年6月期间,陈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胡某某、朱某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在珊溪镇、巨屿镇多处简易储存点存有罐装柴油共计13000余升,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鉴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7月10日,文成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涉重大事故隐患类行政处罚案件
4.温州市金穗制衣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09月06日,瓯海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市金穗制衣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温州华为包装有限公司和浙江珺尚服饰有限公司,但均未与承租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并立案查处。
经调查,温州市金穗制衣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温州华为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珺尚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市洞头宏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 年 5 月 29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州市洞头宏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动火作业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现场存在柴油等易燃品且未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动火人员在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下实施作业。根据《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6.3.表5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7月5日,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温州永嘉县西电阀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3月11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嘉县西电阀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杨某某无法提供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戴护目镜。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电焊工停止作业,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以及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5月6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7.瑞安市丽丹达五金洁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6月1日,塘下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工业区的瑞安市丽丹达五金洁具有限公司及承租的2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瑞安市该洁具有限公司未对承租的2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8月10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企业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4万元的行政处罚。
8.苍南县温州市三岳印业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7月20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三岳印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市三岳印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之规定,9月1日,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9.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5月11日,天河街道执法人员对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马某某停止作业,责令该企业限期整,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焦点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温州龙港市登科包装有限公司未对承租企业开展统一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企业开展安全检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6月9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登科包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自有厂房出租给浙江华浦银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做仓库使用,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期间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6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5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薛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3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