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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18 15: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经省政府办公厅复函同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预案》印发以来,在指导我省成功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原《预案》已逐渐不适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需求,有必要通过修订部分内容来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党中央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省政府对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二是机构改革后,我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再造重塑,有关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职能进行了较大调整。三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需要强化与《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防台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抗震救灾等单灾种专项预案的协同衔接。

二、修订过程

省应急管理厅从2021年开始启动《预案》修订工作,但鉴于省级预案和国家预案在应急响应条件上要进行衔接,在国家预案没有如期完成修订的情况下,修订工作于2022年暂时搁置。今年1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我省重启修订工作,根据国家预案重新修订省级预案部分内容。4-5月份,组织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修改意见,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一步完善。6月,形成《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7月,省政府办公厅复函同意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等8个部分,体例框架基本和国家预案保持一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组织指挥体系部分。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原来的省减灾委员会调整为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同时将牵头部门由原来的省民政厅调整为省应急管理厅,并对省自然资源厅、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

二是灾害救助准备和应急响应部分。除加强与国家预案的衔接之外,注重结合浙江实际,将“1833”联合指挥体系、应急物资联合保障体系等近年来的实践创新成果融入《预案》,体现浙江特色。同时,完善“响应启动条件调整”内容,即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浙西南革命老区等救助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局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即使没有达到常规启动条件,也可根据需要视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而更有效应对局地受灾严重的现实情况。

三是信息报告和发布部分。调整基层初报、续报、核报时限和上报方式,实现与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今年新发布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政策文件的有机衔接。

四是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部分。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涉及到整体规划、土地指标审批等多方面工作,在《预案》中按照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进行分类,分别确定由应急管理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组织,更利于工作开展。

此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份印发的《省、部属单位规范化简称及排序》,对《预案》中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名称进行统一规范。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应急管理厅;解读人:黄赟;联系电话:0571-87055021。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预案.png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