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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4-02-02 09: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的关键节点,烟花爆竹行业迎来运输、销售旺季。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各类涉及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在欢度新春佳节之际享有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市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7起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一、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瑞安市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4年1月14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在与瑞安市公安局、湖岭镇人民政府开展的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湖岭镇秀源村三处民房内分别存放有大量的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计3905箱。该民房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执法人员当即对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转移至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

现经初查,该批烟花爆竹为吴某某所有,其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大量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2.文成县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1月1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和南田镇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联合行动,发现刘某某在文成县南田镇公园路某超市二楼、三楼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专家现场评估,该储存点距离周边居民点安全距离不足,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储存点内部电气设施不防爆,消防器材配备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刘某某在未取得许可和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在该超市内经营、存储烟花爆竹。刘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3年5月31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3.鹿城区苏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2月2日,鹿城区应急局根据线索对停放在鹿城区江滨路某处一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上存放有金玉满堂8箱、加特林烟花15个、小金鱼1箱(8盒)、蝴蝶王2箱(10盒)等燃放类烟花爆竹。经驾驶员苏某某指认,上述烟花爆竹系苏某某所有,同时,在该车内发现烟花爆竹入库单5本(登记有大量销售记录),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61543元。

经调查,该车辆车主苏某某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从永嘉县瓯北街道孙鸟烟花爆竹店、永嘉县康瑞烟花爆竹经营部购入上述烟花爆竹,然后通过微信在鹿城区销售烟花爆竹。苏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且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2月3日,区应急管理将该案件移送给区公安分局,当日,鹿城区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苏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3年8月15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苏某某提起公诉。

4.龙湾区黄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4年1月22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在排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发现黄某某存在烟花爆竹流动售卖的违法行为。经深挖,发现其在温州市域内从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并将大量烟花爆竹储存在海滨街道永源路某处民房内。1月23日上午,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处检查,现场查获700余箱非法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查封扣押。现场检查,该储存点消防设施、储存条件、安全措施等均不符合规定要求。

经调查,黄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4年1月22日,龙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黄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于1月23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涉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等行政处罚案件

5.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长路便利店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案。2024年1月4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该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放有欢乐荧光棒1箱(50盒)、蝴蝶王1箱(28盒)、魔法少年1箱(60盒)、乖乖豹牌银乐城市烟花1箱(8盒),上述烟花爆竹系该店经营者陆某所有。

经调查,该便利店经营者陆某某于2024年1月1日销售烟花爆竹,共计非法销售经营数额为875元,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长路便利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2024年1月11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能将案件移交至鹿城区综合执法局,2024年1月11日,鹿城区综合执法局以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对温州市鹿城区该店立案查处。

6.龙港市杨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2023年9月11日,接群众举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芦浦石路社区前陈某处开展检查,发现杨某某在该民房内储存有各类烟花爆竹175箱,该民房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

经调查,杨某某未经审批取得相应危险物品储存许可在该民房内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2023年9月20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交至龙港市公安局查处。12月5日,龙港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违法储存危险物质,对杨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1日的行政处罚。

7.永嘉王某某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2023年1月29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嘉县云岭乡李川村一办公楼检查时,发现该处非法存放有空中芭蕾(6箱)、万载礼炮(6 箱零37个)、满地红(2箱)、金洋烟花(7箱)、恭喜发财(4箱)等烟花爆竹。

经调查,该存放点烟花爆竹的系王某某用于非法销售所用。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行为。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16日将该案移送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烟花爆竹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