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2024年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4-02-04 15: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全国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1·20”常州企业发生的粉尘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落实粉尘防爆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岁末年初重要时间节点的安全稳定,现将我市查处的一批粉尘涉爆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1.温州瓯海区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案。2023年9月6日,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佳启科技有限公司的抛光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锌粉尘清扫不到位,车间内堆放杂物,表面积尘未及时处理,一体机内部积尘严重;七台正在生产的一体机液位监测装置因粉尘堆积凝固导致无法正常运行;车间氢气浓度探测器的报警装置安装在室外配电箱,现场检查时显示故障信号,未及时处理。执法人员当场责令限期改正,且对该公司及抛光车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之规定,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2023年10月24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 万元,对该公司抛光车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

2.温州雅尔迪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23年6月9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和东城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温州雅尔迪家具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产生可燃爆的木粉尘爆炸性危险物质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堆积大量可燃爆粉尘,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7月10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化云五金加工厂可燃性粉尘与易加剧爆炸危险介质共用除尘系统案。2023年12月28日,海城街道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化云五金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锌可燃性粉尘与抛铜、不锈钢产生火花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2月31,该企业完成整改。

经调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化云五金加工厂锌可燃性粉尘与抛铜、不锈钢产生火花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1月24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放金属粉尘案。2023年10月10日,鹿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抛光产生的铝合金金属粉尘堆放在干抛湿除一体机的水箱上方。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存放金属粉尘违法行为。鹿城区应急局当即责令整改,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将抛光产生的铝合金金属粉尘堆放在干抛湿除一体机的水箱上方,未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存放,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12月26日,鹿城区应急局对温州同寅五金有限公司做出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等案。2023年7月4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三楼木工涉爆粉尘车间现场积尘严重,未做清扫记录,喷漆车间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失效。当场发送《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对木工涉爆粉尘车间的木质 粉尘进行清扫,导致现场积尘严重,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 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建议对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处罚款1.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未对喷漆车间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进 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9月26日龙湾区应急管理局对温州美瑞嘉卫浴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