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36/2024-00095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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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应急〔2024〕3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海经区发改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的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的聘任、选用、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并入选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分为道路交通、城镇燃气和建筑施工等综合类,工矿商贸类,危化品管理类,安全评估评价检测类,水旱灾害、台风等气象灾害类,地震、地质灾害类,应急预案和救援类,防灭火类(含森林消防)等八大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类别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六条 我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修订局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的选聘、解聘、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三)负责专家日常联络、交流培训等综合性管理服务工作; (四)承担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各自条线上专家的资格初审;监督、指导相关专业类别的专家依法依规执行委派任务,并对使用后的专家进行即时评价;协助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开展专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申报和聘任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应急管理事业;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二级安全评价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资格,在所在专业领域有8年以上工作经验。确因工作需要,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优先吸纳专业技术娴熟,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及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的专家; (五)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组织的相关活动;如确属专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局党委会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依法依纪不存在回避情形。曾弄虚作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三年内不予推荐、不予聘任。 第九条 专家的申报、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及局机关党委的内部监督: (一)发布公告。向有关单位(部门)发送专家推荐函,同时在局官网发布推选专家公告,公布专家申报条件、申报方式、 申报时限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推荐。各有关单位(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申报人填写《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推荐表》(附件1),粘贴1张本人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并提交该证件照的电子版;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相关研究成果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申报专家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年龄超过65周岁的,应当提交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本人健康检查结论页的复印件。 (三)资格审核。局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相应业务专业的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并推荐,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汇总审核, 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 (四)研究公示。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聘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颁发专家聘(证)书,并公布受聘专家的基本信息,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单位或个人选用。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十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自然灾害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加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提出不再、不宜担任专家的申请或申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专家身为公职人员的,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 (二)服从聘任单位的委派和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为应急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二)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三)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 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开展工作。在专家组形成的专家意见书上签名,对提出的观点、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 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发生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或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我局申明; (七)除了依照规定获得合法劳动报酬以外,不得收受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财物,包括各种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现金、劳务费、土特产等;不得接受或者要求其报销费用;不得接受其宴请或参与其安排的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委派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友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种: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2.本人在5年内曾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3.本人持有委派任务所涉单位的股份或参与分红的; 4.以个人身份曾为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 5.已参与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审查的。 第十三条 专家主要工作内容 (一)参与本市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本市有关重大应急管理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配合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 (四)参与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信息咨询、现场检查、险情研判、技术指导、洪水调度、灾情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专业工作; (五)参与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审核和修订,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七) 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技术性审查、论证;参与相关安全标准化评审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参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的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工作; (九)完成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评价 第十四条 专家通过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入库、抽取、管理信息化。专家的日常使用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取、任职回避、严格审批”原则,专家的抽取、报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专家抽取遵循“谁使用、谁抽取”原则,由提出专家使用需求的处室(单位)通过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信息系统随机抽取,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 (二)遇特殊情况,现有专家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时,需要临时聘用的,使用处室(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聘用申请,经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审核,报使用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和专家工作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使用处室(单位)将专家信息录入“专家信息系统”,作为局临时专家。需要长期聘用的,使用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处室审核, 提请局党委会审议后进行网上公示,如无异议,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发文公布并办理聘用手续。新增专家任期的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相同。 (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等紧急状态下需要使用专家的,使用处室(单位)可以口头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指定专家执行任务,任务完成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补办专家使用报批手续。 (四)同一年内复查复核等需与前期工作保持延续性的专家选用,经审批后可直接延用前期检查随机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产生的公共交通费、住宿费和劳动报酬等,以及申请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所聘专家的,按照我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专家使用评价制度。评价分为三类:每次使用后的即时评价、每年一次的年度评价和任期届满后的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专家的评价分为以下三个等次: (一)完全胜任。能够圆满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处室(单位)、社会反映良好,完全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基本胜任。能够基本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处室(单位)、社会反映较好,基本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即时评价出现“基本胜任”经核查属实的,年度评价、综合评价不得评价为完全胜任等次。 (三)力不胜任。不能或几乎不能完成委派任务,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处室(单位)、社会反映不佳,无法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即时评价出现“力不胜任”经核查属实的,年度评价为力不胜任等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届满前一个月内,连续3个年度评价为“完全胜任”或“基本胜任”的专家,可以填报《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续聘续任审批表》(附件2)申请续聘续任,经局党委会通过续聘的可以续任;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续聘续任资格,任期届满自动丧失专家资格;虽已申请续聘续任但未被批准或丧失续聘续任资格后要求重新申报专家的,须依照专家遴选程序参与竞聘。 第十九条 在一届任期内、现任专家以外,符合相关类别专家报名条件的,可以依据届中发布的推选通知按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查、遴选和批准后,集中、统一公布和聘任,作为新增批次相应类别的专家并接续编号。新增批次专家任期的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相同。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负面清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专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专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或者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二)泄露委派任务相关方隐私以及商业和技术秘密的; (三)与委派任务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四)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委派任务时,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解聘退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布。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家资格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务培训活动连续两次以上的; (五)年度评价为“力不胜任”等次的; (六)被纳入负面清单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需要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 确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接受委派任务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单位证明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离退休后未返聘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医疗卫生机构证明需接诊医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未提交证明、说明,或虽已提交证明、说明但经我局核实认定,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成立的,视为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根据专家工作表现,适时公布其年度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任期届满,依据其完成委派任务的种类和数量、社会评价等综合表现,适时择优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离退休后未返聘的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有关单位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因自身原因患病、亡故的,通过其本人医保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专家实施管理;专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应急〔201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推荐表 2.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续聘续任审批表 3.终止专家资格审批表 附件1 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推荐表
注:1.本人意见:表明是否自愿申报,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2.所在单位意见: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结论以及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附件2 温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续聘续任审批表
附件3 终止专家资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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