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2025年3月11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氧气和二氧化碳两种危化品,已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02案情简介: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饰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危化品氧气气瓶,已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案情简介: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纽扣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使用到镀膜底油和镀膜面油,镀膜底油的闪点为50℃,镀膜面油的闪点为45℃,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在中间仓库和喷漆间等场所安装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通风装置等,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案情简介:2025年4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四楼和五楼车间各有一个柴油中间罐储罐间,两个储罐间未按要求设置“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服”、“当心火灾”、“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05案情简介:2025年5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场车间内的压铸机炉基区域内有大量积水,属于机械行业里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加工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该安全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06案情简介:2025年6月4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玩具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塑料成品或半成品堵塞消防通道,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被塑料成品或半成品占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及负责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以案普法处理结果: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3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