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或出租时,出租单位(房东)依法负有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职责。在 “一厂多租” 的复杂业态下,一旦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地带,极易导致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脱节,进而诱发火灾、爆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为进一步压实出租方主体责任,强化警示震慑作用,乐清市应急管理局现对4起出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4年5月8日,乐清市柳市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出租单位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虽对承租单位履行了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但仅与1家承租企业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另一家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12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某某作出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已签订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024年5月17日,乐清市北白象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为出租方,虽已与5家承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掌握承租单位使用危险物品的情况,未对厂区内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未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检查;厂区内未安装应急联动警铃,未设置厂区风险管控(四色)分布总图;未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联合消防演练;未建立出租方一厂多租台账,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26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某某作出处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既未签协议也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024年8月9日,乐清经济开发区安监所执法人员对乐清某电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处罚款4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某作出处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层层分租、转租也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2024年8月9日,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安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乐清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为自有厂房,一房东,不实际生产)将厂房整体出租给浙江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厂房租赁期间,所有消防、安全、卫生等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义务”,以此来免除出租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同时,浙江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二房东)又分租给了另外2家企业。经查,两级出租方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台账,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两家出租单位(一房东、二房东)进行立案处罚,对乐清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房东)处罚款4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处罚款5400元。同时,对浙江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二房东)作出处罚款40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某作出处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