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阳县某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基本案情
平阳县某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将27桶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危险化学品)长期存放在租赁的不具备储存资质的车辆内,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72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国家对其储存实行严格的专用仓库管理。运输车辆仅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缺乏通风、防雷、防静电等专用储存防护设施,绝不能作为长期储存场所。企业为节省成本将危化品违规停放在非专用仓库,严重违反法定安全义务,查实后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警示教育
危化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区分运输与储存的资质要求,坚决杜绝“以车代库”行为,务必将危化品存入符合国标的专用仓库并落实专人管理。广大群众如发现危化品违规停放、储存等隐患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危化品安全监管防线。
2、泰顺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泰顺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建立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仅包含“粉尘清理和处置”一项,未涵盖法定要求的其余六项核心内容,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粉尘清理和处置、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等七项内容。
处罚结果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工贸类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粉尘爆炸是工贸企业面临的重大安全风险,粉尘涉爆企业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仅具备形式,必须全面覆盖法规要求的七项核心要素,缺一不可。对于制度不健全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双罚”制度,既处罚企业,又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类违法行为查实后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
警示教育
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对照法规逐项自查,确保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完整覆盖规定的全部七项内容,绝不能以“有制度”替代“制度全面合规”。企业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亲自组织制度建设与审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3、龙港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基本案情
龙港市某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构成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综合类第六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经营部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合格证过期意味着专业能力“缺位”,将极大提升燃爆、火灾等事故风险。此类违法行为查实后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及高额罚款,企业必须将资质合规作为安全管理底线。
警示教育
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上岗制度,建立证书台账并提前安排延续考核,确保持证人员持续合规上岗。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更新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决杜绝证书过期仍上岗的违法行为。
4、温州市某某摩配厂使用危化品的作业场所未根据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案
基本案情
温州市某某摩配厂使用天然气加热的铝合金熔化保温炉未设置燃气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构成使用危化品的作业场所未根据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管道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摩配厂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甲烷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压力异常易引发泄漏、燃爆事故,对作业场所安全监测设施配置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据危化品种类及危险特性配套相应的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并保障其正常投用。未按要求设置燃气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此类违法行为查实后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高额罚款;拒不改正的,将面临停产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
警示教育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必须坚守“安全为先、合规设防”原则,摒弃形式化安全管控思维。企业要严格对照法规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所用危化品的危险特性配齐专项监测报警设施,并严格落实日常维护、校验、保养制度,确保安全监测设施全程有效运行,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设备管控层面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5、温州某某燃料油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温州某某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柴油,构成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危险化学品类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1.675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肆佰叁拾壹元整(¥3431.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已被正式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监管秩序,极大增加了社会公共安全风险。此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并处以高额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教育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经营的合法性与严肃性,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动态调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杜绝侥幸心理,确保经营活动全程合法合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事故免责条款,构成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浙应急〔2024〕172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极易因交叉作业或职责不清引发安全事故。法律明确规定,出租方必须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企业企图通过签订免责条款来推卸法定安全管理责任是无效的,一旦发生事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租厂房、场所时,必须牢固树立“出租不等于甩手”的安全理念,严禁以合同免责条款逃避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企业应依法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并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统一协调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交叉作业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