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事实
2025年9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萤石矿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萤石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该萤石矿设置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但该系统因遭受雷击出现设备损坏、信号中断、功能失效等问题,无法实现人员定位安全保障功能,该萤石矿未按照规定立即组织抢修、恢复系统运行,也未按要求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系统失效情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7.7.7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三十一),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萤石矿上述系统未恢复正常使用前,暂时停止生产活动。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萤石矿罚款1.5万元。
02 专家评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7.7.7条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 2032-2011)第4.3条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第4.4条规定:“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萤石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