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目录清单》,现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目录清单》的背景
2018年11月7日,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要求做好规范企业柔性执法工作,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实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共性问题约见、违法行为纠错等制度,实现由监管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2019年2月2日,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9〕1号),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本单位权力清单,认真梳理并逐项列明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目录清单,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为了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我局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融的原则,制定了《目录清单》。
二、制定《目录清单》的依据
《目录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和《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制定。
三、《目录清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具体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全面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出台《目录清单》,逐项列明15种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厘清了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界限,并明确了具体运用的条件和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方便执法单位在实践中正确实施。《目录清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适用《目录清单》。
(二)建立行政告诫制度。《目录清单》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参照《温州市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规则(试行)》(温法建领办〔2013〕17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法建领办〔2014〕4号)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清单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警示告诫,实行行政告诫制,教育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三)规范不予处罚行为适用程序。《目录清单》规定执法机构在日常应急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列入《目录清单》情形,并按要求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经执法机构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机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告诫书后,该案件终止。执法机构在案件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告诫书报送法制机构备案。
四、《目录清单》的执行时间
因《目录清单》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明显有利,为加强文件执行效果,本《目录清单》不设宽限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